处方药,智能药柜可销售了

首页标题    行业动态    处方药,智能药柜可销售了

湖北率先支持“无人售药机销售处方药”,并出台具体规定。此事有着重要的学习、借鉴意义,或影响全国药店。

 
无人售药机,可卖处方药
 
12月8日,湖北省药监局印发 《湖北省社会药房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强调,具有互联网药品销售资格的社会药房,可以设置远程药柜(24小时无人售药装置)提供自动售药服务,远程药柜销售药品范围按药事能力分级。
 
1.初级药学服务:可零售乙类OTC
2.基本药学服务:可零售甲类和乙类OTC。
3.高级药学服务:可零售甲类和乙类OTC、部分处方药(必须提供合法来源电子处方和通过远程审方)。
 
这意味着,具备“网上药店”资格的药品零售企业,设置的无人售药机可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据了解,远程药柜可销售处方药的,其高级药学服务包含8个服务标准:药品零售供应与服务、处方审核和调剂、用药咨询和用药指导、药物警戒监测、患者随访与用药教育、中药代煎服务、药物治疗管理、废弃药品回收管理。
 
无人售药机处方,必须执业药师审核
 
《办法》还要求,远程药柜销售处方药时,在线为患者提供的电子处方,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并经药店(具备高级药学服务能力)远程审方后方可调剂零售。
 
如果涉及第三方远程审方平台,其平台服务能力应达到服务药品零售企业或连锁门店不少于50家。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湖北省社会药房互联网药学服务管理规定》,远程审方可以使用人工智能等辅助技术,但最终必须经药店执业药师审核,并纳入社会药房档案管理系统。
 

另外,按近期公布的《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相关规定,药店开展线上问诊服务的,禁止人工智能软件(AI机器人)开方,必须由满足要求的医师接诊。

8类药品,无人售药机严禁销售
 
针对远程药柜销售的药品范围,《办法》列出了简要清单。
 
可销售药品种类:
 
1.非处方药。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非处方药不得远程零售,含麻黄的中成药可远程零售。
 
2.患者重复用药的处方药。患者已在实体药店建立了药历,购买糖尿病、高血压、高血脂等慢病治疗的处方药。
 
3.药店自定处方药。具备高级药学服务能力、建立完整的患者药历并可全程提供用药咨询服务的,社会药房可以自定部分处方药零售品种(药监部门禁止或限制的除外),并向所在地市(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禁售药品种类:
 
1.含兴奋剂复方制剂。
2.含特殊药品的复方制剂。
3.含麻黄碱类的复方制剂,例如: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复方地芬诺酯片和复方甘草片等。
4.生物制品类品种。
5.冷藏冷冻储存药品。
6.中药饮片,含定型包装中药饮片。
7.注射剂类药品。
8.其他,例如:拆零药品、近效期药品、非药品类产品等。
 
无人售药机服务,多地大力支持
 
梳理发现,多地已经试点“无人售药机”服务,并得到当地部门大力支持。无人售药机正成为成为药品零售行业主流趋势。
 
11月11日,陕西省药监局发文,将在全省开展智能售药机试点。
 
今年8月,天津市经济开发区投入使用第一台24小时自动售药机,方便居民便捷购药。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天津市对自动售药机持鼓励态度,但是具体的管理办法尚未出台,尤其对于单体药店在注册地址设置自动售药机处于无指导意见的空白状态,经综合考量后,决定支持单体药店在注册地址设置自动售药机,为了保障药品安全,还制定了专门管理方案。
 
2020年12月25日,河北石家庄市就自动售药机的运营条件、药品安全储存、药品信息登记等方面给出详细规定:
 
1.自动售药机放置的场所,应当避免阳光直射、雨淋等;储存药品相对湿度为35%~75%。
 

2.自动售药机经营的药品在交付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或电子小票),凭证(小票)内容涵盖设置自动售药机的名称(编号、位置)、药品名称、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规格、有效期、销售日期等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以确保药品可追溯。

(文章来源于网络)

2021年12月13日 10:41
浏览量:0
收藏